2020年12月30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2022-05-30

  解放日报:这部《办法》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作为一项开拓性的立法,这部规章有什么特色或亮点?

  罗培新: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保护医护人员权益的省级政府规章,它的特色和亮点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经梳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听取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意见,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实施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们还把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比如对禁止行为之一“扬言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中的“扬言”情形进行了罗列,将公开或者以信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都列入“扬言”的范畴,从而确保立法“接地气”。

  二是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机制闭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实施禁止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同时,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当然,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严格遵守了三个原则:其一,恪守职业伦理。接受医疗,是病患的基本权利,甚至是人权的一部分,而救死扶伤,则是医疗卫生人员的天职。其二,比例原则。过罚相当,不触碰病患接受医疗的基本权利,避免病患投医无门。其三,关联原则。信用惩戒措施必须与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密切关联,不能随意扩大信用惩戒应用范围。

  三是建立了回避诊疗、安全检查等制度。回避诊疗方面,紧急避险乃法定权利,但医疗卫生人员往往念及职责使命,坚守岗位,导致不能躲避不法侵害。为此,《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有权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可以马上离开工作岗位,也可以回避对相关人员的诊疗,由医院另行安排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在受到安全威胁警报后,有权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的诊疗活动,待安全威胁消失后,及时恢复诊疗活动。安全检查方面,考虑到本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实施安检的能力等参差不齐,不宜统一规定必须实施安检。应当在充分运用科技识别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将安检作为备选措施,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安检。

  同时,规定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遇有安检应当主动配合的义务。此外,《办法》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安全保卫力量等,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

  四是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授益性规范写实写细。《办法》在劳动安全防护、报告责任免除、突发事件人员派遣、休息休假、特殊医疗卫生人员的政策鼓励、抚恤优待、关爱服务等方面,都设定了细化落实的举措。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进行了针对性的设定,比如,发生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调遣,但调遣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不得派遣处于孕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参加,体现人性关怀。

  五是留出了司法保护制度接口。不少国家对医疗卫生人员均实施加重保护,因为侵害的不仅是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自身,还将侵害医疗能力,进而侵害患者权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保护对象比较泛化,惩戒力度偏弱,且更偏重于“事后”处罚,预防功能未能彰显。

  因此,《办法》尝试引入了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将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及时予以应用。医疗卫生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诸如“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这种禁令,违反禁令的,法院可以科以远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不仅能够起到加重保护的效果,还能起到预防侵害发生的效果。同时,我们也明确了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他们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

  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卫健部门如何把《办法》落到实处,尤其在保障医护安全和医疗秩序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张梅兴:近年来作为本市卫生健康的主管部门,依托“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平台,强化了与公安机关等部门间沟通配合,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提升内部安全防范能力,强化医警联动配合,依法保障医患安全和医疗秩序稳定。

  下一步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定期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风险排查整改工作,通过联合督查的方式,指导医疗机构认真查找内部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切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相关要求,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自身安全意识,健全医院保卫部门组织构架,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应急预案,合理配备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努力为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创造条件。

  二是在前期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上海市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规范医警联动机制的组织架构,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医患纠纷突发事件依法、规范、有序处置。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也将积极配合“平安医院”建设工作。目前,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共计7830人,建立医警联动系统或警务室的医疗机构有226家(警务室76家),实现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硬件设施改造,尤其是要配置好防护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设施设备。要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工作场所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确保放射诊疗安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放射源,防止医疗卫生人员因放射污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职业病。

  四是进一步发挥医务工会等群团组织作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落实推进改善执业环境的要求。下一步将积极宣传推广,开展“查找身边隐患、保障职工安全”主题活动,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培训班,从意识、知识、技能等多个方面得到提升,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办法》出台后警方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安全方面将有哪些进一步的措施,有哪些提升?

  单雪伟:上海警方历来高度重视涉医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全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主要是紧紧围绕平安医院创建,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目前,全市三级以上医院已基本配备经过医疗机构专业岗位技能培训的保安员,为先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扎实推进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升整体安防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培训,提升医务人员防范应对突发案(事)件的能力。

  二是推进“医警联动系统平台”建设。目前,已在部分医疗机构推广使用“医警联网联动系统”,与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实现实时联动,90%以上医疗机构均通过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与区域报警中心实现联网,及时预警、联动妥处涉医突发案(事)件。

  三是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医矛盾纠纷,引导当事双方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同时,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按照《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有关措施,同时重点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配合市卫健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实名就医制度,为打击“号贩”等提供支撑。

  二是继续对全市三级以上医院的保安员开展医疗机构专业岗位技能培训,做到培训率、合格率均达100%。

  三是继续依托“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平台,加强与卫健部门的沟通配合,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排查长效管理机制,全力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内部安全。

  澎湃新闻:《办法》明确医护人员信用激励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如何保护医护人员的权益?

  裘文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运用信用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权益,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尝试。我们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要健全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守信激励机制。《办法》施行后,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的政府部门表彰和奖励信息,将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此次《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信用激励的范围,规定将医疗卫生人员在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突出表现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规定该类信息的具体归集标准。

  二是要充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对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疗卫生人员或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相关信息将作为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各部门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为确保过惩相当,避免小过重惩,我们按照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

  对一般失信主体,主要由医疗卫生机构限制或取消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等便民措施,行政机关还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性政策,不涉及减损实质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还将采取限制招录为公务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惩戒措施,相关措施需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市高院、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的协作,推动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形成工作闭环机制。同时,我们将推动各部门将《办法》规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信用工作对医护人员权益保障的支撑作用。

  上海电视台:这次《办法》实施后,对于医疗卫生人员提供更多的关心关爱,这方面有什么措施?

  张梅兴:《办法》实施后,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人社等有关部门为医疗卫生人员进一步提供更多的关心关爱激励措施。

  一是改善工作条件维护医疗卫生人员身心健康。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条件,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休息时间,安排好轮休调休补休。加强医疗卫生人员个人防护,减少院内感染。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保障心理健康。

  建立本市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紧张风险管理地方标准,为开展职业紧张风险识别、分级干预控制及效果评估等提供技术指导。深入推进《“关爱职工健康共享美好生活”上海市医务职工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在继续开展健康食堂、健身角创建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健康办公室、休息室样板房的创建工作,更多地关注和改善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环境,提升医疗卫生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幸福感。

  二是落实医疗卫生人员相关待遇保障。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医疗卫生人员收入分配各项政策规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根据规定及时落实相应的补助补贴等政策。医疗卫生人员直接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工会组织将继续做好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救急济难、帮助医疗卫生人员做好法律维权等相关工作。

  三是加大医疗卫生人员教育与发展的支持力度。市卫生健康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医疗卫生人员在新冠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一线的表现和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晋升、聘用。

  四是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改善医务人员职业心理健康”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上海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健康关爱计划”等各类活动。

  五是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奖励工作。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关心关爱医疗卫生人员的良好氛围;及时做好奖励表彰工作。

  新华社:对于最严重的失信主体,他们在之后看病中对于他们自己的健康需求,在就医中会不会纳入黑名单,对他们来说,最严厉惩戒措施是什么?

  罗培新: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反复进行了斟酌和考量,既要保障患者的基本就诊权,因为这是基本的人权,同时,要对伤医和医闹的行为进行遏制。因此,我们基于比例原则和正当关联原则设定了惩戒措施。

  最严重的惩戒措施,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惩戒措施之外,还可以由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就相关联事项采取惩戒措施。什么是最严重的?我理解,如果对医生和护士采取了杀戮行为,本身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伤害行为如果没有那么严重,比如在医院里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没有危害到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但被处以警告,可能会被取消“先看病后付费”等医疗便利化措施。

  张梅兴:首先保证患者基本就医权,急诊、危重病人,保证就医权。对他产生影响的,是取消他本来就医便利上的措施,比如先看病后付费,这是上海刚刚推出的,互联网+,最近两年刚推出的便民措施,特需门诊等等,本来对其他人更多方便,对他做限制。

  法治天地:对于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医生可以向卫健部门报告,提出建议可以免责。是出于什么考虑制定这样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免责是什么责任?

  罗培新:《办法》第11条对传染病报告责任免除有规定。首先明确报告是内部报告,不是向社会披露,如果是披露,就不能用报告这个词。我们考虑到医疗卫生人员最接近病患,也是获得相关传染病信息的第一手来源,给予他向卫健委报告的权利,这是非常好的,让相关政府部门更快获知信息,并且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有规定,如果报告错了,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每个医生个体的认知水平是有限的,最后由主管部门根据不断的经验累积形成的整体知识作出判断,这是科学的过程,也是依法免除责任的过程。

  同时,这一条在《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36条也作了规定,“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条例》和《办法》强调的都是对政府部门的报告义务,如果报告错了,可以免责,鼓励尽快向相关政府部门作出报告,让政府更好地做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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