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有关情况

2020-12-30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12月30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了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相关情况。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张梅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单雪伟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上海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响应号召,挺身而出、勇于担当,舍小家、顾大家,不避艰险,“逆行”奔赴危难,充分展现了医者仁心、悬壶济世的责任担当。为提升医护人员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医护人员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今年三月份以来,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会同市卫健委、公安局、发改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以及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律典智库等,组成专班推动《办法》立法工作。

  自《办法》立项以来,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听取了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中央部委、本市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多场座谈会、读稿会、论证会,结合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依照立法程序,《办法(草案)》于11月3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今天,《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成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办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将成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的务实举措。我国相关法律对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有所规定,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分别用三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但上述条款较为原则。《办法》将涉及到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逐条写实写细,落实主体责任,务求实用。

  二是将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从全国来看,近年来医闹、暴力伤医现象和医患纠纷仍不时发生。从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统计数据来看,上海伤医案件虽然相对而言比较少,但医患纠纷却不在少数,妨碍了正常医疗秩序,减损了广大患者就医权益。《办法》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失信行为联动惩戒等机制,能够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三是将为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医疗卫生人员队伍。目前,医疗卫生人员队伍人才流失的现象客观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保护还不够到位。《办法》系统保护医疗卫生人员权益,有助于安医、稳医,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从而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附则等共5章42条。

  第一章,明确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目的依据,《办法》主要是为了充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二是明确适用范围,本市医疗卫生人员与履职相关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同时列举了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范围;三是规定了政府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的义务和相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权益保障工作;四是将上位法中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义务进一步明确;五是规定了加强宣传教育和公益支持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细化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权益保障

  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具有风险大、任务重等特点,对此,在现有职业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五方面细化:一是细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感染控制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二是针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建议以及免责的权利,明确了接受人员派遣时的权利;三是明确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其休息休假时间和心理健康,落实其在薪酬待遇和补助补贴、教育和发展、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利;四是针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医疗卫生人员,明确了其应有的待遇;五是明确了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信用激励,鼓励社会提供关爱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章,创新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保障

  围绕为医疗卫生人员营造安全执业环境这一目标,作了五方面规定:一是赋予医疗卫生机构一定的安全管理自主权限。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等,发挥其维护自身秩序的能动作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安检,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配合安检;二是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医患纠纷化解,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三是明确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四是明确了实施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有针对性地重申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为启动后续的信用惩戒提供基础;五是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回避诊疗的权利。同时还留出司法保护制度接口,医疗卫生人员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

  第四章,加大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

  依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相关规定,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闭环机制。一是明确本市建立广泛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二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根据行为相应处罚措施的轻重程度,对于一般、严重失信主体规定了不同烈度的惩戒措施;三是明确了联合惩戒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第五章,附则

  本章主要是规定了参照适用《办法》的人群范围和施行日期。积极回应诉求,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及保障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培训、实习的相关人员工作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都纳入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