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相关情况

2019-04-28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4月28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介绍了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勇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所推行的一项重要民生政策。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也是作为超大型城市的上海,强化依法救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托底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将做实基本民生保障,进一步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扰,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有利于固化上海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实践经验,解决存在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上海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1993年就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上海积极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9+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即:“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体系,基本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操作程序明确规范、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水平逐步提高的制度目标。

  即将实施的《条例》既立足实际,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引领未来,突出前瞻性、引导性,充分体现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立法要求,初步形成了社会救助工作的上海标准、上海温度,具有鲜明的上海特色:

  一、《条例》坚持兜住底线,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解决了“救助谁”的问题(注:6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鉴于临时救助情形的复杂性,授权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对象。

  二、《条例》坚持分类救助,分别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除“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同时,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比如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本市实施“粮油帮困制度”,对低保家庭中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大病重病患者、重残无业人员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实物帮困,保障他们基本日常生活所需的油、米、糖。再比如2018年起,上海在低保标准调整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教育、营养等需求,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高了30%的保障标准。

  2、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3、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注:为解决居民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的家庭困难,尤其缓解因病致贫问题,上海首创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4、此外,《条例》还对如何救助“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内容,也作了明确的规范。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明确,“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条例》同时强调了鼓励就业的措施,并为此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

  三、《条例》坚持精准认定、精细管理,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1、上海是根据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区分不同的救助对象,并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的。为此,《条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了规定。

  为精准救助最有需要的人群,本市自2006年起就开始探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通过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交换及数据的整合分析,形成核对报告,为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提供依据。目前,核对系统已建立部门间电子比对专线32条,陆续应用到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含医疗救助、医保减负)、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15个项目。核对工作开展至今,共完成核对267万余户次,36.7万余户家庭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自愿退出申请,减少财政支出近35.3亿元,成为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科学实施社会政策准入机制的一把尺子。

  2、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要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也就是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也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为此,《条例》对救助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条例》坚持重心下移,细化了街镇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

  上海是超大型城市,多年的实践证明,街镇、基层更贴近群众,更能够及时发现、动态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及时、便利回应困难群众需求。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街镇的职责,涉及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宣传、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诸多环节。这样,既有利于贴近群众需求,也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升办事效率,也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的要求。

  五、《条例》坚持便民利民,优化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流程。

  2018年,本市顺应超大型城市的发展定位,积极回应救助对象“人户分离”等问题,将社会救助项目纳入“全市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条例》对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流程进行了整合优化,除教育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外,其它救助事项都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由信息交换平台流转至具有相应权限的街镇或者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

  六、《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上海社会救助工作的鲜明特点,也体现了上海的城市精神和慈善文化。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社会力量比较成熟、公益氛围也十分浓厚。此次,《条例》明确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这也为进一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丰富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满足救助对象多样化需求留下了空间。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一是广泛开展对《条例》的社会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使每位遇到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比如,民政部门正在着手将基层救助工作与已经开展的“社区民生顾问制度”结合,将在长宁区试点“社区救助顾问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掌握并找到适合自己的救助政策。

  二是全面开展对《条例》的应用培训,尤其是对街镇一线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好、运用好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法律法规。

  三是认真对标《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上海的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出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高消费界定”“社会救助违规处罚”等规范性文件,优化调整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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