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相关情况

2015-04-29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4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毅松介绍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相关情况。

(一)

  一、《更新办法》制定的基本情况

  根据第六次规划土地会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负增长"、"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倒逼城市发展转型"的要求,上海已进入存量开发为主的内涵增长,创新发展阶段,城市更新将成为资源紧约束条件下上海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式。当前,本市建成区还存在城市能级不高、活力不足、公共空间和服务设施仍有较大缺口、城市慢行系统便利化程度不高、城市风貌保护不够等问题。为此,市规土局开展了城市更新的调研工作,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梳理总结本市若干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更新办法》,于4月7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4月10日,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做了专题汇报。

  二、《更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更新办法》共二十条,对城市更新的目标、定义、适用对象、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管理职责、管理制度、规划土地政策引导等方面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制订《更新办法》是围绕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建设"全球城市"的目标,通过推进本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市魅力,推动内涵增长,促进创新发展。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强化社区服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出行;塑造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改善城市景观;改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需进行改善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本次城市更新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工作原则:

  一是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协调、有机更新的要求,坚持积极实践和稳妥推进相结合,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做到范围可控,强度可控,操作可控,有计划推进试点,有序推进更新。

  二是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在空间和土地资源有限情况下,优先保障公共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公共要素落地,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吸引力。

  三是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以块为主的实施平台,通过在建成区给予适度的规划土地政策,使物业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等多方参与更新方案制定,实现共建共享。

  (四)管理职责

  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应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管理城市更新工作。

  (五)管理制度

  本次城市更新工作实行区域评估、实施计划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其中:

  区域评估是确定地区更新需求,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进行地区评估。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和城市建设状况进行评估,通过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明确更新目标,重点细化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二是划定更新单元。按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区域评估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社会公众的意见,合理确定城市更新的需求,区域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本市重要地区、跨行政区的区域评估,需预先经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实施计划是各项建设内容的具体安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二是编制城市更新单元的实施计划。在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后,按照区域评估要求,同时结合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改造意愿,发挥街镇和社区的作用,统筹各方意见,合理应用政策,明确更新方案和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涉及调整已批准规划内容的,按现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土地合同的方式,约定更新权利义务、物业持有、权益变更、改造方式、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等要求,进行全过程管理。

  (六)政策引导

  为推动现物业权利人提供公共要素,我们制定了针对性的规划土地政策,有条件地在用地转性、高度提高、容量增加、风貌保护、生态环保等方面予以适度引导,并通过全生命周期进行后续监管。

  其中,规划政策主要包括:

  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国家规划土地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置。

  在地区整体空间对建筑高度不敏感的地区,允许高度适度提高,紧凑建设,以高度换开放空间。

  以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为前提,通过适当的建筑面积奖励,强化地区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

  对于增加保护具有价值历史建筑的,将部分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定总量。

  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鼓励在城市更新中采用绿色、低碳、智能技术,对建筑第五立面的生态化、景观化以及其他有益于增加公共价值的改造利用,加快低碳智慧城市建设。

  土地政策主要包括:

  创新土地开发方式。按照存量补地价的方式,支持现物业权利人或者现物业权利人的联合体、依据规划重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沿用旧区改造出让金返还政策。目前,城市更新主要聚焦于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地区,工作难度大,需投入资金多,为鼓励区县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沿用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土地政策,对于城市更新中存量补地价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后返还区县专项用于城市更新工作。

  (七)规划土地历史问题处理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予以处置。

(二)

  徐毅松副局长还介绍了上海全面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城市更新发展有关内容。

  2014年年初以来,市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5]30号)等政策文件,全面实施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

  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强化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等管理,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强化产业准入、弹性年期、定期评价考核和过程监管等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土地出让合同的平台作用,以合同约定的市场化手段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有利于全过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实施经济、社会、环境等全要素指标评估考核,有利于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政策,注重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城市品质和功能提升,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作用。在政策研究过程中,结合重要区域、重点地块出让开展了试点工作,将地块建设管理、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相关全要素、全过程管理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纳入出让合同管理,市场各方反映较为积极平稳。

  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将更加强调出让地块的规划评估和研判,结合新出让经营性用地,全面落实建筑节能、环保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停车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通过明确住宅物业持有和租赁要求,促进CBD、产业园区的职住平衡;通过明确商办物业持有和业态、运营管理要求,全面提升建筑运营质量、建筑功能品质。通过实施土地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导开发商逐步告别"开发物业、一卖了之",转变为城市的服务商、运营商,成为城市发展重要的参与主体和治理主体,防止房地产投机炒作,从而共同提高城市的功能和品质,与城市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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