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6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2022-08-16

法治日报: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确实是企业所盼望的,但是很多企业还不是很了解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能否再介绍下?

陆卫东: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不处罚的标准“,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有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都需要符合前述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一是改正方面,要求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要当场改正。比如,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要当场按规定悬挂后,才能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无法当场改正的,要在限期内完成改正。比如,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要在限期内完成变更手续,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危害后果方面,要求违法行为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危害后果是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一般指客观后果,比如是否造成相关人员利益损失、是否增加公共管理支出等。这个条件意味着,要么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后果,要么产生后果后当事人已主动补救、赔偿、履行义务,消除了后果。

三是其他情节方面,要求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初次违法且执法单位裁量认为应不予行政处罚”。该两项条件需要市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一一进行精细划分,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手段方式、规模、涉案金额、持续时间、发生次数、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在清单中细化明确具体标准。

此外,本市还规定了排除适用情形。《指导意见》明确,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纳入清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

为保障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合法、合理、科学、规范,本市在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程序方面也作了严格要求,清单要遵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履行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等程序,要充分征求行政相对人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法律顾问等意见,还要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依法备案审查。

总之,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同时符合一系列法定条件,只有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内,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电视台:请问交通领域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维护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推出了哪些事项?

蒋宏飞: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近年来,市交通委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深化执法为民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于今年8月出台《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体现《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清单》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8项,包括公路路政处罚事项7项,公交、出租、道路运输处罚事项20项,水路运输、航道、港口处罚事项6项,地方海事处罚事项4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罚事项1项,基本涵盖了交通运输各个行业和领域。

在全覆盖的同时,《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对象上,规定了涉及网约车驾驶员、巡游车驾驶员、船员等行业从业人员的7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涉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9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在法治框架内给予广大中小微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多容错纠错空间,有利于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在行为领域上,规定了涉及备案、报送信息之类的程序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8项,比如“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宽容的制度环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三是在行为性质上,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往往都是从业人员容易发生疏忽的情况,比如“公共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未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出租汽车车辆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等事项。对这些初次发生的“无心之失”行为的宽容,体现了交通执法的“温度”,往往更能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配合改正,有利于形成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凤凰卫视:市场监管部门在本市较早出台不予处罚清单,目前已经推出三份,实施范围在不断扩大。我想了解一下具体实施情况及成效。

李孝猛: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3月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这也是全国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进一步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推进和深化清单实施工作,我们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于去年2月份和今年7月份,分别出台了第二份、第三份清单。三份清单总共包括50项市场监管领域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今年8月15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的规定,已经对4153家市场主体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广告类案件占比最大,达到3399件。清单的实施,实实在在地为上海营商环境做加法、为行政权力做减法,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小微企业,普遍对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企业改正机会,使企业不会因无意之过、无心之失,导致商誉信用受损、财务负担加重、融资上市受阻等,予以高度认可。在清单颁布之初,有区局对一家企业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企业至少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但是区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清单的规定,最后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通过探索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为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和壮大,创造了更加包容、更加宽容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拓展上海营商环境新的大格局。

(二)进一步实现了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清单在坚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充分回应了新形势下企业希望执法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呼声,合理把握了处罚和教育之间的平衡。在适用清单过程中,执法人员更多地对企业采取批评教育和指导约谈等措施,使企业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践行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执法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三)进一步深化了法治建设。清单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传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多侧重于罚款方面从轻或者从重的控制,但几乎没有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做出明确规定。清单填补了传统处罚裁量基准的这一空白,通过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执行依据,统一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使不予行政处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效破解了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是让执法人员清楚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消除了执法人员对“不予行政处罚会被认为行政不作为”“罚重了会被认为行政乱作为”的担忧。对提高执法精细化水平、强化创新治理能力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人民日报:消防领域在2019年推出了第一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这些事项实施情况如何?这次新出台了消防清单2.0版,内容上有什么变化,能否介绍下?

李伟民:2019年3月,消防部门推出首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实施三年来,累计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116起,主要涉及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故障、室内消火栓箱配件缺损、遮挡消火栓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轻微违法行为。

今年,根据本市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在市司法局指导下,我们对2019版清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畴。清单2.0版分为两大类1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第一类是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12项。这些事项严格遵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条件,主要涉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施工现场水源管理等方面。

第二类是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明确的“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我们在2019版清单基础上,细化增加了此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通过“当事人已自行发现隐患、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等,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并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比如,2.0版清单明确,对“单位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局部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2.0版主要是在保障消防安全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对部分事项扩大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这一改变将使更多生产经营者受益,并引导社会单位更积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开展自身检查巡查、实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将更有助于实现执法目的、促进消防安全。

上海法治报:市交通委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比较多。为什么选择这些事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有哪些?

蒋宏飞:我们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来自于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底出台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做了进一步细化。另一部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相关罚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符合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事项。

《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边界条件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所有的适用条件时,方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其中,有36项事项还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初次发生的情况。比如,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仅初次发生且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方可不予处罚。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当场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比如,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这一违法行为,规定要完成整改并恢复原状后,方可不予处罚。

三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比如,对违反路政管理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引发交通拥堵或者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方可不予处罚。

四是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方可不予处罚。

后续,我们将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工作,引导促进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断总结评估清单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不断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东方网:如果对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些市民担心会造成安全隐患,请问消防部门持续推进这项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李伟民: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持续推出消防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进一步规范消防领域处罚裁量权,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化规范化,为执法人员和市民群众提供指引,让消防执法更具有公信力和透明度。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一定容错空间。三是贯彻消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通过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举措,积极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清单的出台体现的是监管思路的转变,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但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及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非要放松消防安全监管和执法,而是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过罚相当的处理。消防部门对清单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这一点大家在清单中可以清晰看到。比如,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违法行为要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全部要及时改正(其中多数还要求当场改正)等。

下一步,我们在具体实施中,将对全市执法人员开展宣贯培训,细化程序规定,同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考核,确保严格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处理好严格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关系。

界面·财联社:市场监管部门是最早实施不予处罚清单的部门之一,请介绍一下在推动清单执行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可供借鉴?在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今年市场监管部门还有什么新举措?

李孝猛:清单实施三年来,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在纾解企业困难、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进一步促进了执法水平的精细化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深化。回顾总结推行过程,我们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做法可资借鉴: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清单出台之后,有企业认为不予处罚就是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实际上不予处罚不是免责,更不是豁免,企业只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才可能不予行政处罚。守法合规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始终如一的要求,不会因为清单的出台就免除这一义务。

同时,对执法部门而言,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免除调查取证的责任,恰恰相反,其要求执法部门更加重视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特别是收集、固定当事人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证据。

为做好这两方面的引导,清单实施之初,我们做了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加强内部培训,第二是对外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全面、客观、理性看待清单的氛围,避免出现“不予行政处罚就是免责,不予行政处罚不必取证、无须处理”等认识误区,为清单顺利实施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二是明确执行标准。本市2019年开展探索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一项全新制度,重点之一是如何规范适用清单,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此,我们在清单发布后第一时间制定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统一执行标准。例如,要求办案机关在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时,主动调查当事人是否属于首次违法、是否符合清单规定;对符合清单要求的,应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基本权利。

除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今年我局还联合市司法局制定了全市首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共包括7项情形,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围绕《行政强制法》“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明确2种情形。例如,规定“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就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了对接,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两份清单的合力作用。

第二类是围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5种情形。例如,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对象的优先顺序,要求优先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实施对象,规定“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培训,细化适用规则,跟踪实施情况并监督指导,切实做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落实工作。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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